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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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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11號

111年憲裁字第121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77號聲請人 謝秀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77號
聲請人
謝秀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後段第1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22條、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送達,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77號

聲請人

謝秀慧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