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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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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32號

111年憲裁字第123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6號聲請人 徐秀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6號
聲請人
徐秀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民事簡易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4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1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881條之16(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5(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

6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8(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尚有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0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6號

聲請人

徐秀梅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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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90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