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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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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39號

111年憲裁字第113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3號聲請人 余永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3號
聲請人
余永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不當剝奪聲請人對於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致使其無法享有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判之保障,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另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1次及第144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3號

聲請人

余永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1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