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193號
111年憲裁字第119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廖春桂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且如聲請人之數罪,係同一時期之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卻遭分別審判及論刑,以致於各罪刑期併計後重於殺人罪,與社會法感不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6號
聲請人
廖春桂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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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1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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