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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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089號
111年憲裁字第108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何秀玉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銓敘部依總統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2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一)政府以各職業之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為由,奢提年金改革政策,惟應以社會公共年金為改革對象,而非員工職業退休金。且政府為雇主,其按月提撥退撫費用所分擔之金額,並非僅係恩給之範疇;(二)退撫基金不足仍屬政府保管運用不當所致,並非公立學校教職員所應負之責任,況政府以退撫基金支付退休給付,若有不足,屬於政府應負擔之勞動成本,其性質為遞延工資之給付,系爭解釋認定非屬遞延工資之給付,應有違誤;(三)系爭解釋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後段所定之開源機制,視而不見,反而藉由不斷宣導退撫基金即將破產,以嚇唬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違誤;(四)觀諸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人員退撫制度,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為明確;系爭處分、系爭複審決定書、確定終局判決及其前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等語。
¶3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聲請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而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4四、經查,(一)系爭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書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本件聲請人所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業經司法院於108年8月23日作成系爭解釋,宣告合憲在案;而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系爭規定因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是聲請人逕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變更系爭解釋,依上揭規定,自有未合。綜上所述,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3號
聲請人
何秀玉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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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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