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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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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96號

111年憲裁字第119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3號聲請人 鄭水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3號
聲請人
鄭水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為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後假釋在外因犯他罪而遭撤銷假釋,所執行殘刑卻未依行為時之規定計算,顯然過苛,並違反憲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爰請求宣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3號

聲請人

鄭水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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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1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