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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9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08 月 29 日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為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後假釋在外因犯他罪而遭撤銷假釋,所執行殘刑卻未依行為時之規定計算,顯然過苛,並違反憲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爰請求宣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3號

聲請人

鄭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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