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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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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83號

111年憲裁字第118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70號聲請人 郭宗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70號
聲請人
郭宗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忽略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有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系爭規定所定死刑之法律效果,直接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顯屬違憲;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係對憲法第15條保證人民之生命權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最嚴重之限制,應採嚴格審查標準,顯未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惟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逾法定抗告期間,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之情形,因此系爭裁定尚非大審法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況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70號

聲請人

郭宗榮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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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1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