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185號
111年憲裁字第118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7號
- 聲請人
- 陳OO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業經大法官第1394次及第143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為本件聲請,其主張略以:系爭規定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亦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7號
聲請人
陳OO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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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18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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