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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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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88號

111年憲裁字第118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4號聲請人 何牧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4號
聲請人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聲請返還扣押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聲請返還扣押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二、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4號

聲請人

何牧珉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1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8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