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723號
111年憲裁字第72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產權遭受侵害,故不繳納裁判費,但仍有救濟之必要,故聲請於憲法法庭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案件裁定前,作成暫時處分,命屏東縣政府進行重新採購評選程序等語。
¶2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經本院第五審查庭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02號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是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6日再為暫時處分之聲請,然已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綜上,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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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7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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