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288號
111年憲裁字第128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洪紹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概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聲請人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60號
聲請人
洪紹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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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2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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