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335號
111年憲裁字第133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8號
- 聲請人
- 陳致正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7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次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末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經系爭判決二以未敘明上訴理由逾期已久,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聲請人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尚不得據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8號
聲請人
陳致正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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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3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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