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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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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11號

111年憲裁字第141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號聲請人 魏桂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號
聲請人
魏桂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並曾於108年3月25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5月31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8年3月2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號

聲請人

魏桂卿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