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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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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

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元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號
聲請人
陳元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二)認事用法有違法違憲之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另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及109年4月17日製作正本,聲請人並持該二判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司法院於109年6月24日收案,司法院大法官並於109年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6月24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號

聲請人

陳元忠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