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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05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8號
聲請人
徐秀梅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4條等規定之疑義。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8號

聲請人

徐秀梅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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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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