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
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蘇繼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8年度上字第114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109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援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於憲訴法施行前均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雖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
¶4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8號
聲請人
蘇繼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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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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