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
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1號
- 聲請人
-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42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以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提出再審,並由其決定新證據之有無,牴觸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確定終局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予以廢棄等語。
¶2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08次、第1433次、第1435次、第1442次及第145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惟查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關於犯罪之訴追,本有公訴與自訴之分,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檢察官及被告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聲請人係被害人或告訴人,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1號
聲請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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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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