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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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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38號

111年憲裁字第143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8號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8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9號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8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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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3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