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6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6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68條、第30…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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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68條、第300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加重詐欺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變更起訴法條、突襲裁判,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人提起上訴救濟,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又未予糾正,可見法院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68條、第300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本件雖曾經憲法法庭裁定駁回,仍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12月2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3三、次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在案,茲更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1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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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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