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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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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81號

111年憲裁字第148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1號聲請人 洪睿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1號
聲請人
洪睿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即強盜殺人罪,法定刑僅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屬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命權之直接剝奪,未能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違法情節之個案情狀,可能導致個案中之罪刑不相當、罪責不具對稱性、比例性,違反平等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1號

聲請人

洪睿志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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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8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