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149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9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號聲請人 湯成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號
聲請人
湯成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僅容許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中藥材限量12種,超出免稅範圍部分,不許按海關進口稅則之總則五規定按5%稅率徵稅,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1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67次、第1370次、第1379次、第1388次、第1392次、第1393次、第1397次、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11次、第1412次、第1415次、第1416次、第1419次、第1422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0次、第1432次、第1436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92次、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4四、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月12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於98年4月23日確定,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號

聲請人

湯成村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9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0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