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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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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500號

111年憲裁字第150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56號聲請人 葉玟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56號
聲請人
葉玟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7款規定:「(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第2項)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經本庭審判長命其於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756號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聲請人本人之確定終局判決,或說明其依法得就系爭判決提起憲法訴訟之理由。該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憲訴法上開規定要件,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56號

聲請人

葉玟君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50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