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99號
111年憲裁字第149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彭文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48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85號
聲請人
彭文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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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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