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507號
111年憲裁字第150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2號
- 聲請人
- 鄺定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107年度訴字第12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生存權、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1號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惟聲請人因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系爭裁定駁回其上訴在案,且就系爭裁定亦未提起抗告。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2號
聲請人
鄺定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5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