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593號
111年憲裁字第159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0號
- 聲請人
- 尹燕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6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0號
聲請人
尹燕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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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5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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