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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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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40號

111年憲裁字第164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94號聲請人 詹嘉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94號
聲請人
詹嘉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8年度聲字第1899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08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經查:

4(一)關於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5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4號刑事判決以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關於毀損罪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62.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7月4日收文,系爭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皆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73.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就尚非輕微之犯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尚有不合。

8(二)關於持系爭裁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91.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102.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亦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113.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12(三)關於持系爭裁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31.系爭裁定二係於108年6月18日作成,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亦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142.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二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亦為不合。

15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94號

聲請人

詹嘉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73 字 · 1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