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8號
111年審裁字第1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3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8條自由權,非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稱財產權侵害,請求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補充判決程序進行假處分程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請求作出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3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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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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