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99號
111年審裁字第9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87號
- 聲請人
- 甘木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經查,聲請人雖於聲請書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案號為系爭判決一,惟綜觀聲請意旨,其應係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而為聲請,合先敘明。次查,系爭判決一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40號刑事判決論處罪刑,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判決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87號
聲請人
甘木興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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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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