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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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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55號

111年審裁字第5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7號聲請人 林幸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7號
聲請人
林幸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50019731號重核復查決定(下稱系爭復查決定),認現行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原則,僅於特定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此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範目的,並不在於免除贈與人之納稅義務,而係在於保護稅收、防杜逃漏稅捐,故於受贈人完全繳納之前,贈與人仍負有繳納義務,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租稅債務併存,然卻未釐清本件係屬上開原則情形或例外情形,系爭判決顯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複查決定,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7號

聲請人

林幸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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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