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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0號
聲請人
詹明傳

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確定,然本案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聲請人有放火行為,且其於本案審理中,聲請調查案發時行經其身邊之計程車及在場之另一人為證人,均未獲調查,認上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系爭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又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定事實及證據採擇為主張,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0號

聲請人

詹明傳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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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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