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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21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0 月 05 日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同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16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生命權、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知情權、同意權、自主權及名譽權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5號

聲請人

趙文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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