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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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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56號

111年審裁字第15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83號聲請人 廖坤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83號
聲請人
廖坤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他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673.5公克、12包淨重1037.9公克,卻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維持下級審宣判無期徒刑。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雖曾經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宣告合憲,但其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不分情節輕重,構成過苛處罰,致罪刑不相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系爭解釋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三、又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除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始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5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或變更系爭解釋。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83號

聲請人

廖坤墻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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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31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