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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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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295號

111年審裁字第29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86號聲請人 張慶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86號
聲請人
張慶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調查證據方法有所不當,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86號

聲請人

張慶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