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48號
111年審裁字第4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19號
- 聲請人
- 羅阿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向憲法法庭具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因未檢附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庭審判長於111年7月27日以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29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裁定並於111年8月17日合法送達,惟遲至本裁定作成前聲請人仍未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19號
聲請人
羅阿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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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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