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52號
111年審裁字第15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54號
- 聲請人
- 蔡龍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及102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二、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判處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是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4.至其餘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54號
聲請人
蔡龍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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