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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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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62號

111年審裁字第36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7號聲請人 林石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林石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內文書法庭見解: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內文書

主文

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理由

1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2二、本件聲請人為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林俊益

4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林石猛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25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