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6號
111年審裁字第1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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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惟獲利甚少,所遭受之刑罰堪比殺人罪,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定有次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壓縮法院針對個案不法情節之量刑空間,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亦與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且系爭規定應與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整體評價,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1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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