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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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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63號

111年憲裁字第166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8號聲請人 林孝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8號
聲請人
林孝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18年(聲請書誤植為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係與他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扣案之海洛因磚共296塊,驗餘總淨重103,332.89公克。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8號

聲請人

林孝道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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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6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3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