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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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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64號

111年憲裁字第166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48號聲請人 陳河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48號
聲請人
陳河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均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認所適用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係與他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共淨重934.35公克。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非有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48號

聲請人

陳河成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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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