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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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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57號

111年審裁字第35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3號聲請人 楊勝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3號
聲請人
楊勝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審理中未依法進行對質詰問等程序,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爰依上開理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3號

聲請人

楊勝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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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