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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0 月 13 日

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所得稅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9號所得稅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納稅義務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是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 三、核聲請意旨所述,尚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及已達違憲之確信,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審字第9號

聲請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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