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
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審字第9號
- 聲請人
-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審理所得稅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所得稅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為審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9號所得稅法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納稅義務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是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
¶3三、核聲請意旨所述,尚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及已達違憲之確信,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審字第9號
聲請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意見書與附件
號最高行政法院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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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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