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350號
111年審裁字第35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暨其所適用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及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牽涉行政法令時效問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4(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7(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9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6號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5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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