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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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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71號

111年審裁字第37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2號聲請人 甲OO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2號
聲請人
甲OO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謂:1.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第一審無罪判決,第二審改判有罪之判決上訴時,僅為法律審角度,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未就第二審認定之事實為實質覆判,侵害聲請人依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保障之實質覆判權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權;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將詐術行為排除於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外,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其處聲請人12年有期徒刑併執行刑8年,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審理程序違憲之理由,無非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及公約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48點實質覆判之要求,應優先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聲請人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應進行實質性覆判,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仍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94條第1項及第395條前段等規定而為審理,未自為事實面要素之審查及調查,且僅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為基礎,不對聲請人之犯罪行為作事實面之實質性覆判,為違憲判決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解釋、適用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持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次查,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解釋、適用系爭規定違憲部分,核其所陳,僅屬以其就系爭規定於原因案件之解釋、適用所持之個人見解,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亦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2號

聲請人

甲OO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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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