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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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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45號

111年審裁字第34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號聲請人 邱杉美、紀金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號
聲請人
邱杉美、紀金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108年度判字第43…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108年度判字第436號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與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107年度判字第623號(下稱系爭判決)、108年度判字第436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108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允許原處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對聲請人同一事件、同一課稅要件事實為兩次核課、連續三年四次補稅裁罰。第一次核課處分未依合法行政程序撤銷即進行第二次核課處分,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之法律與證據割裂適用、憲法保障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確定終局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實質歸屬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4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5(一)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8及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人邱杉美部分,系爭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嗣中高行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合先敘明。

6(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就租稅規避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7五、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8六、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10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號

聲請人

邱杉美、紀金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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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408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