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384號
111年審裁字第38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7號
- 聲請人
-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9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9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首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下稱系爭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以「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及「不同日之刊播」割裂行為人之單一行為為數行為並重複予以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健康食品管理法未制定違反該法處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主管機關及確定終局判決卻逕援用系爭標準作為認定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標準,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7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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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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