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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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11號
111年審裁字第31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68號
- 聲請人
- 張世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8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0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8號(下稱系爭判決四)及第8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系爭判決一至五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
¶5(二)關於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部分: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9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判決二係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自為判決,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2、系爭規定雖經上開2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6(三)關於系爭判決三至五聲請部分: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至五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至五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7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9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68號
聲請人
張世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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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1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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