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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475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0 月 24 日

案由

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2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7年度裁字20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農企字第0980167116號函及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76527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釋),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72條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81號

聲請人

鄭蔡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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