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476號
111年審裁字第47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8號
- 聲請人
- A01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再審事件及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再審事件及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就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再審事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應予廢棄。(二)就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三)聲請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之主張,未獲原審法院採納審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部分,應以上開110年12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8號
聲請人
A01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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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4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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