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631號

111年審裁字第63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9號聲請人 蘇繼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9號
聲請人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暨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暨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

4四、次查:

5(一)、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系爭民事裁定,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送達,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自得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主要爭執該案告訴人證詞之真實性、法院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之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7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9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9號

聲請人

蘇繼鴻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7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