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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5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1 月 03 日

案由

聲請人為退還稅款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退還稅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刪除,與105年12月28制定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意旨相同)、具重要關聯性之保險法第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財政部102年1月18日臺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及其附件「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財政部102年4月1日臺財稅字00000000000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等),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及憲法保障之第15條、第19條、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均定有明文。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備該法所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22號

聲請人

楊靜芬(即楊靜芬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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